河源市人平易近关于调整利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
发布日期:2026-01-03 21:53 点击:
正在利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区域利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生态等从管部分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进行惩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削减非道路挪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生态厅等部分《转发生态部等部分关于〈柴油货车污染管理攻坚步履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等相关,连系我市现实,决定调整利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区域。相关事项布告如下。
本布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无效期5年。《河源市人平易近关于规定利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区域的布告》(河府〔2021〕36号)自本布告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进口、发卖跨越污染物排放尺度的非道路挪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海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惩罚。农业农村、水务、城市办理、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办理部分应组织施工单元向从管部分和生态部分供给非道路挪动机械利用清单,督促成立非道路挪动机械利用台账和利用合适排放尺度的非道路挪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是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跨越《非道路挪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丈量方式》(GB36886-2018)所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挪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尺度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尺度出产的非道路用车)。


